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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奖励!2024年成都市重点研发项目资助项目申报补助条件材料及管理办法

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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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成都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

划》等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各类创新主

体和科研人员以战略需求为导向,聚力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

关,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实施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

重大科技项目,促进科技成果加快转化,推动国际和区域科技合

作,提升我市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科技赋能城市治理能力,根

据《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定义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重点研发项目,是指聚焦我市产业建圈强链、城市现代化治理、国际和区域科技合作等领域重点任务,由市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由各类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实施的基础前沿研究、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研发以及成果转化示范等项目。

根据项目功能定位,重点研发项目包括基础研究项目、技术创新研发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科技RC支撑项目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校(院)企协同创新项目、国家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等类别。

 

第三条 支持领域

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技术政策,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基础研究十年规划》明确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

生命与医学、交叉融合领域。

(二)《成都市实施产业建圈强链行动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成都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明确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都市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以及未来产业领域。

(三)碳中和、生态保护、应急安全、智慧蓉城、医疗健康、文化和科技融合等社会发展领域。

(四)其他需重点支持的科技创新领域。

 

第四条 支持方式

根据项目类别,采取前资助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项目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前资助项目经费由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后补助项目经费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等。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五条 基础研究项目

(一)功能定位

支持科研人员围绕基础性科学问题、重大科技需求开展基础

研究,着力推动原始创新和源头供给,提高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能

力。

根据功能定位,分为自主选题项目和需求引导项目:

1. 自主选题项目。面向基础学科领域存在的基础性、共性

问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考核目标以

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等为主。

2. 需求引导项目。聚焦科学前沿和我市经济、社会、科技

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科技需求,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和

综合性研究,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科学前沿取得突破。考核目标

以解决关键科学问题的原理、理论、效能、支撑技术等为主。

(二)支持对象

在蓉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省市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或建

有市级以上(含)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的科研人员,具有博士学

位或硕士学位 年(含)以上。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未主持过

市级以上(含)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

(三)支持标准

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自主选题项目最高10 万元、需求引导项目最高 20 万元经费支持,项目执行期不超

 年。

第六条 技术创新研发项目

(一)功能定位

支持在蓉各类创新主体面向重点产业、未来产业和城市治理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研发,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支撑重点产业建圈强链、提升关键行业技术储备和带动未来产业超前布局。

根据功能定位,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1. 重点项目。主要聚焦重点产业(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问题和重大社会公益需求,突出重点突破,侧重新技术、新工艺(方法)、新产品的支撑引领作用。考核目标以关键核心技术指标、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为主。

2. 一般项目。主要面向产业(行业)共性技术和社会公益性技术需求,突出方向引领,侧重面上培育和布局。考核目标以主要技术指标、社会效益等为主。

(二)支持对象

在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支持标准

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重点项目最高 200万元经费支持,项目执行期不超过 年;给予一般项目最高 20万元经费支持,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 年。

 

第七条 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

(一)功能定位

面向我市建圈强链重点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支持链主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或科技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单位,组建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集聚创新要素资源,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高效强大的技术供给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推动培育根植性强、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考核目标强调关键核心技术指标及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技术成果,注重应用推广成效,关注经济效益及成长价值。

(二)支持对象

我市重点产业链主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或科技领军企业。

(三)支持标准

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经

费支持,支持经费根据项目的基础条件、实施方案、绩效目标、

应用前景等因素综合确定,项目执行期不超过 年。

 

第八条 成果转化示范项目

(一)功能定位

支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具备稳链补链延链功能、催生新产

业(行业)或对城市治理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科技成果在蓉转化

应用和推广示范,打造具有产业(行业)或区域带动意义的应用

场景,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提高科技成

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考核目标以新模式构建、新场景打造、行

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

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二)支持对象

在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为创新成果的主要开发或应

用单位。

(三)支持标准

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最高 200 万元经费

支持,项目执行期不超过 年。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 

大项目立项项目成果或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在蓉落地转化

的,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经费支持,项目执行期不超过 年。

 

第九条 科技RC支撑项目

(一)功能定位

支持科技领军RC、高校院所科技人员、青年创客等科技人

才,围绕产业建圈强链重点领域持续开展创新研发,或以创(领)

办科技型企业的方式促进创新成果在蓉落地转化。

根据功能定位,分为创新项目、创业项目和创客项目:

1. 创新项目。支持科技领军RC围绕在研项目重点产业方

向持续开展创新研发。

2. 创业项目。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带技术带成

果在蓉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并转化实施研发成果。

3. 创客项目。支持获得国家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或全国赛等)奖项的青年创客在蓉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并持续开展创新研发。

(二)支持对象

1. 创新项目。由市级及以上组织部门牵头、科技部门参与或具体实施的科技类RC计划(非创业类)入选者。

2. 创业项目。国内公立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的在编、全职科研人员,新型研发事业单位、省市备案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全职科技人员。

3. 创客项目。获得国家部委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或全国赛等)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项的青年创客。

(三)支持标准

1. 创新项目。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 100

万元经费支持,项目执行期不超过 年。

2. 创业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按创(领)

办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 10%给予最高 50 万元经费支持

3. 创客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

的,按国家级奖项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条 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一)功能定位

支持在蓉创新主体联合市域外创新主体,以项目化方式开展技术研发等科技合作,促进创新资源要素流动,增强协同创新能力。根据功能定位,分为国际/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和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1. 国际/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支持在蓉创新主体联合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重点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创新主体,先行投入经费、以项目化方式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促进创新资源要素流动,增进合作交流。

2. 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支持在蓉创新主体联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都都市圈等重点区域创新主体,以项目化方式开展技术研发,强化创新链产业链合作,提升协同创新能力。

(二)支持对象

在蓉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际/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可扩大至高校院所、新型研发事业单位和省市备案新型研发机构。

(三)支持标准

1. 国际/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对联合研发投入超过 50 万元(含)的,按实际研发投入 20%比例给予最高 100 万元经费支持。

2. 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项目。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最高 50 万元经费支持,项目执行期不超过 年。

 

第十一条 校(院)企协同创新项目

(一)功能定位

聚焦我市产业建圈强链重点领域,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出创新需求、先期投入经费,联合知名高校院所共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及产品开发等,强化校(院)企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蓉转化和产业化。

(二)支持对象

在蓉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

(三)支持标准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按实际研发投入 15%

比例给予最高 100 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国家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

(一)功能定位

鼓励在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

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根据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和国家科技

奖励项目配套资助:

1.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

口)(含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外合作项目)立项项目(课题)给予配套资

助。

2. 国家科技奖励项目配套。对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

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给予配

套资助。

(二)支持对象

1.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在蓉企业或省市备案新型

研发机构,应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第一承担单

位。其中,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的中外合作项目的承担单位,可扩大至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 国家科技奖励项目配套资助。在蓉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应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第一获奖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承担单位的课题组人员。

(三)支持标准

1.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

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同一项目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扣除外拨

部分)15%比例给予最高 200 万元配套资助,其中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中外合作项目)按 10%比例给予最高 20 万元配套资助。

2. 国家科技奖励项目配套资助。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

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国家奖励经费 1:1 比例配套资助。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基本条件

项目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其中牵

头单位注册登记住所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二)科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禁止申报惩戒执行期内的科

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三)前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在相关专业研究领域具有突出

的技术优势,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备良好的项目实施

条件,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RC队伍、技术装备以及组织管理和

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四)根据前资助项目类别实际,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申

报单位是否提供自筹资金以及自筹比例,其中企业牵头申报的应

提供自筹资金。

鼓励项目单位先行投入,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经费作

为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追溯期自项目立项之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

止,最长不超过 个月。

(五)采取联合申报的,牵头单位应承担主要研究任务,并

会同合作单位就合作内容、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权属等签

订联合申报协议,合作单位家数根据项目类别实际在项目申报指

南中具体明确。基础研究项目及后补助项目不支持联合申报。

(六)项目单位应为项目配备科研助理,提供实验技术、成

果转化、财务报销等科研辅助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组人员基本条件

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人员,其中企业牵头联合高

校院所申报或高校院所牵头联合企业申报的,可由合作单位人员

担任项目负责人。鼓励 40 岁以下(含)青年RC担任项目负责

人。项目参与人员应为项目牵头单位或合作单位人员。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主要研究思路的提出者或实际主

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

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研究的能力。

(三)科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禁止申报惩戒执行期内的科

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

项目主要通过公开择优方式组织。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采用

定向委托1、定向申报2的方式进行组织:

(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已明确任务方向、区域或承担

单位的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重点工作部署确定的目标任

务清晰的项目;

(三)市政府与有关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的任务及项目;

(四)市级部门联动或市区两级会商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

(五)突发、应急类项目。

前资助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揭榜挂帅”的方式组织,其

中符合条件的可采取“赛马”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指南编制

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由市科技局围绕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

战略任务、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科技创新规划确定重点

任务编制,根据项目类别实际需要,可采取面向社会征集、部门

会商、市区联动、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探索多部门(单位)“共

同凝练科技需求、共同设计研发任务、共同组织实施项目”的机

制。

指南编制既可按项目类别、技术领域组织,也可按专项行动、专项工作组织。按专项行动、专项工作组织的,应按照工作部署,针对应解决的科学问题、突破的技术、转化示范的成果等进行全链条设计,合理安排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实际,申报指南应明确目标任务、绩效目标、申报条件、资助额度、实施周期等,合理界定项目和课题单元。

 

第十七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省市备案新型

研发机构除外)在同一年度限申报前资助项目 项。

(二)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报前资助项目 项,科研人

员限作为 项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同一年度申报项目不得以相同、相近申报材料跨类别

重复申报。已立项支持的市级重点研发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办法

中任何类别前资助项目。

(四)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

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

情况。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十八条 经费拨付

技术创新研发项目(重点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成

果转化示范项目、科技RC支撑项目(创新项目)等前资助项目

经费实行分批拨付,首次拨付 50%,剩余经费视中期检查结果等

项目实施情况确定拨付时间节点;其他类别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一

次性拨付。

“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经费的拨付,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

本办法中未尽的项目申报、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等工作,按《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工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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