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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条件以及奖励扶持政策汇总!

2023/2/16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工作的相关内容,其中主要介绍了认定条件以及申报备案条件,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来了解一下,在申报过程中有疑惑的可以随时起来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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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分公司地址:东湖新区茅店山西路创星汇科技园A468

第一章孵化器区级登记和市级认定条件

第七条孵化器区级登记条件由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区级登记的孵化器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孵化场地和在孵企业,具备较为完善的运营服务管理体系,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孵化服务

第八条孵化器市级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原则上为在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及其他依法登记并具备科技创业孵化服务能力的组织和机构,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孵化器须经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登记;

(三)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不低于75%;

(四)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专业型孵化器为不少于15家)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的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评价应达到60分(含)以上,服务能力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发展情况,包括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总面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仅针对专业型孵化器)、提供场地免费给大学生创新创业使用情况等:

(二)运营管理团队情况,包括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情况等;

(三)投融资服务情况,包括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等;

(四)孵化企业情况,包括在孵企业数量、申报期前3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数量、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数量等。

第十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远城区可放宽至48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条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孵化时限不少于3个月)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可认定为毕业企业

(一)孵化期内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5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二条登记或认定为专业型孵化器,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需高于60%,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自有或合作设立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二)在投融资、成果转化等方面具备优势明显的专业化服务能力,构建了成熟的“投资+孵化”“成果转化+孵化”模式,形成较多成功案例。

第二章众创空间区级登记和市级备案条件

第十三条众创空间区级登记条件由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区级众创空间须具备一定规模的可自主支配服务场地、创业工位、公共服务设施、共享活动场所和基础办公条件,具备较为完善的创业孵化运营能力、创业融资服务能力和创业活动组织能力,拥有专职孵化服务能力和导师队伍。第十四条众创空间市级备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实际注册并运营满6个月,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要具备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须经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登记;

(三)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四)具备创业企业集聚能力,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个),其中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新

注册成立的入驻初创企业不少于3家。第十五条市级众创空间的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评价应达到60分(含)以上,服务能力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发展情况,包括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和创业工位数量、提供场地免费给大学生创新创业使用情况等;

(二)运营管理团队情况,包括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数量、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情况等;

(三)投融资服务情况,包括获得投融资的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数量、签约合作的投融资机构数量等;

(四)创业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创业活动次数及质量等;

(五)入驻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情况,包括入驻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数量、聚集创新创业者整体水平等第十六条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远城区可放宽至4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