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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条件!2024年安徽省青年创业园认定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

20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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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青年创业园申报条件

申请青年创业园的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园区名称必须含有“创业园”字样。

(二)园区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团委等部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有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明确的产业定位。

(三)园区产权明晰,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近2年实际利用率每年均不低于60%,园内水电、道路、消防、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基本办公条件、仓储空间、后勤服务等配套设施完善。

申请青年创业园的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创业园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其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具备承担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无重大违法行为和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二)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创业孵化流程、创业管理制度、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孵化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

(三)设立有创业公共服务机构,配备3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能够为入孵创业实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创业辅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一站式”创业服务;能够协助入孵创业实体享受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申请青年创业园的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孵化条件:

(一)园区入孵的创业主体为45岁以下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留学归国人员、返乡农民工等青年群体,且为企业主要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创业实体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且有较强的成长性,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二)园区扶持产业方向明确,兼顾一二三产业,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等十大新兴产业的企业占园区内企业30%以上,青年群体创业创新企业超过15家或占入孵创业实体的60%以上,带动就业人数300人以上,且有进一步引进、培育创业创新型企业发展的规划和配套推进机制,有创业创新项目培育计划。

(三)政府帮扶创业实体(包括创业团队及创业组织)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创业孵化效果明显。自园区运营以来,入孵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每年新入孵创业实体不低于20%。

申报园区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园区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已认定为国家(省)级留学生创业园、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省级农民工创业园)、省级大学生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享受过就业补助资金一次性集中专项补贴的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不得申报青年创业园。

同一园区不得以两个及以上园中园的形式申报青年创业园。

 

二、安徽省青年创业园扶持政策

(一)青年创业园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给予资金补助。从2022年起,每一类市新认定的青年创业园,根据竞争评审结果确定为A、B、C、D、E五级。每一类市青年创业园按照级别累计最高分别给予不超过7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各地加大对青年创业园支持力度,协调各类配套资金扶持青年创业园后续发展。

(二)青年创业园补助资金分2次拨付。青年创业园认定的次年,拨付一半补助资金。第3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园区主导产业、孵化能力、服务水平、创业孵化成效和带动就业情况等对青年创业园进行复评,根据复评结果,按照好、较好、中、差等次拨付园区对应档次的剩余补助资金。其中,复评等次为“好”等次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100%;复评等次为“较好”等次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75%;复评等次为“中”等次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50%;复评等次为“差”等次的,取消剩余补助资金,对核减的补助资金今后也不再补拨。

(三)2022年前认定的青年创业园,按照原补助政策落实,不再享受新的资金补助。

(四)青年创业园新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1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已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不享受此奖励)。

(五)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

(六)青年创业园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基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