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21
下文介绍武汉市文化产业企业的相关奖补政策,文化企业招商引资等,影视文化互联网文化企业发展补助,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武汉市影视文化发展的相关奖补政策那就直接联系小编了解分析吧,申报各类补助项目都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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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文化产业招商引资,促进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倍增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申报年度前2年内在武汉市注册落户的新引进(或者新设立)文化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申报企业须在本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
本规定中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企业。
第三条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互联网文化企业给予下列扶持:
(一)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上年度日活跃用户10万以上(含10万)或者阅读量50万以上(含50万),且持续提供优质原创内容的新媒体(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以及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上年度日活跃用户达到500万以上(含500万),且持续提供优质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的其他互联网文化平台(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对作为其第一出品方或者建设运营方的文化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互联网文化企业,拥有或者上年度新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出版等准入许可证的,给予其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上一轮融资达到5亿元且估值达到10亿元的文化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且对本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五条对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在本市设立的规模3亿元以上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其实际投资本市文化企业金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基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对经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在本市以市场化方式举办的文化产业论坛、展览、会节等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对活动主(承)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影视文化企业摄制的影视作品给予下列奖励:
(一)在汉摄制取景超过2/3,对宣传提升武汉城市形象、发展武汉电影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视作品,电影票房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电视剧(含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映的,按照作品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电视剧(含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其他频道以及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优酷土豆、爱奇艺、搜狐、腾讯等)上播出,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三十的影视剧,每部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五个一工程”奖的影视作品,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影视作品入围或者获得重要电影节竞赛单元奖项的(含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金爵奖等),对入围影视作品每部奖励10万元,获奖影视作品每部奖励100万元;入围或者获得其他重要影视节奖项的(含在国内有社会影响力的动漫类影视作品奖项),对入围影视作品每部奖励5万元,获奖影视作品每部奖励30万元。
第八条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以下用地支持:本市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将文化产业纳入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支持利用工业厂房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发展文化产业;在项目选址满足城市规划和文化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市年度土地使用计划优先安排龙头文化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引进的创意设计、文化制造等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地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
第九条本规定涉及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规定多项扶持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受扶持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获得扶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区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一、支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发展
(一)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投资奖励。鼓励本市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投资符合重点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项目建成运营后,按照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重点文化企业总部引进奖励。支持具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及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等投资背景的中央文化企业以及上市文化企业,在本市设立全国总部或者省级以上区域总部。对市文化产业与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新引进重点文化企业总部,分别给予全国总部200万元、区域总部100万元开办奖励。对具有显著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支持文化市场主体发展
(一)新进库文化企业奖励。对上年度新进入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库、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且年度盈利的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入库文化企业营收增长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在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库的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含10%)至30%,给予15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含30%)至50%,给予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含50%),给予30万元奖励。
(三)重点文旅活动补助。对我市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在武汉景区举办的经认定的重点文化和旅游活动(含实景演出、节庆活动等),经审核确认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给予补助。每个经认定的重点文化和旅游活动主(承)办单位给予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活动可享受补助的次数不超过1次。
(四)电影院线补助。对年度票房超1亿元的本地区电影院线,按照该电影院线年度票房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支持数字创意产业发展
(一)电竞俱乐部落户武汉奖励。对于持有英雄联盟LPL职业联赛、王者荣耀KPL职业联赛、和平精英PEL职业联赛等职业联盟赛事席位且赛事主场落户在本市的职业电竞头部俱乐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重点数字创意产业园区改造建设奖励。支持通过工业厂房改造、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转型发展数字创意产业园区。对于改造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改造后新增入驻文化企业数超过30%(含30%)、新增入驻办公人数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园区,按其改造升级投入费用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影视产业发展
支持在本市取景摄制、展现新时代英雄城市形象的优秀电影(含动漫电影)、电视剧(含纪录片、动画片)、短视频作品。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按照票房收入的2%给予第一出品方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电视剧作品在中央电视台或者省级卫视首次播出,按照作品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第一出品方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短视频作品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首次播出且点击量过亿的,给予短视频第一出品方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在本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影、电视剧作品,获得电影、电视剧国际重要奖项或者国家级大奖(“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飞天奖、星光奖等)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围上述奖项的影视作品每部奖励50万元。
五、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发展
对外文化和旅游贸易企业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境外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美元的,按照境外年销售收入总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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