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21
2024年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奖励政策、认定管理办法等内容汇编整理,那么如果西安市各地区企业想要申报该项目的话,欢迎随时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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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当是在西安市(含西咸新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在所属领域整体研发实力和地位达到全市领先水平,依托单位可独立或联合高校组建工程中心。
(二)依托单位已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对于上一年度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企业,研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或不少于1000万元;对于上一年度销售额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或不少于300万元。
(三)依托单位具备在行业、领域内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三年内并组织和参与行业服务活动、国内外产业技术交流合作活动不低于2场。
(四)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与上下游企业合作或接受委托研发项目数不少于2项;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的,近三年完成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6项,项目到账金额不少于300万元。近三年累计申请与申报工程中心技术领域相关知识产权(有效发明专利、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下同)不少于3项,或获得知识产权不低于2项。
(五)具有在全市该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拥有专职研发(技术转移)人员20人以上,拥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比例不低于30%。(六)工程中心应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500万元以上。
二、资金支持
1、对新认定的工程中心,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给予后补助经费奖励。支持经费可用于工程中心的平台建设、研发投入、项目孵化等。
2、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的,按国家级200万、省级100万元给予专项经费奖励。
三、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创建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丝路科创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陕西省构建全链条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根据我市建设现代产业体系需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研究中心)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推动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途径。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促进重大科研成果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第三条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目的是:
(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加快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瞄准国家、省上、市上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产业链供应链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突破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效能。
第四条市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产业发展需求,把握技术发展趋势,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开展技术合作交流,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先进技术标准提供支撑服务;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
(六)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人才。
第五条市发改委对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布局进行宏观指导,并具体负责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评价等日常管理以及国家级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培育、申报工作。各区县发改委、各开发区(西咸新区)发改部门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工程研究中心的培育、申报、日常监督和成效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市工程研究中心遵循以企业为主体、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市发改委编发指南组织申报。西安市域内有实力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均可独立申报或者联合申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高校和科研机构名义申报的必须有与企业合作基础。联合申报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应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负责资料上报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工程研究中心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八条申报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长期从事重点产业领域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在行业领域具有领先的技术优势和产业优势,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拥有高水平的科研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可为工程研究中心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三)拥有开展技术开发和工程化研究、试制的仪器设备,可为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研发活动提供足够的条件保障;
(四)具有明确的建设思路和章程,独立的财务核算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工程研究中心的正常运行和激励创新;
(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创新成果转移和扩散、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并获取收益的能力,形成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六)符合国家、陕西省、西安市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相关政策;
(七)没有严重违法、重大事故和故意失信等负面行为。
第九条申报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明确的工程研究中心的条件、任务等相关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并通过主管部门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条主管部门对区域内申报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进行资料初审,择优推荐上报市发改委。
第三章认定
第十一条市发改委对上报的工程研究中心先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组织评审。再经实地考察、综合研究后,择优认定为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市发改委对拟新认定的市工程研究中心通过适当途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发改委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公示有异议查实有问题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对于认定的市工程研究中心,由市发改委颁发证书并授予铭牌,统一命名为:“西安市xx(产业领域)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章评价
第十四条为推动工程研究中心质量提升,市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绩效评价制度,原则上每两年组织评价一次。已认定的市工程研究中心都应参加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实力与能力、产出与贡献、运行与管理等方面。市发改委研究制定《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以此作为评价市工程研究中心的依据。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市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评审和绩效评价等活动。认定评审和绩效评价实行关系人回避制度,以保证评审和评价活动的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市工程研究中心各法人实体或依托单位要按照市发改委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评价资料。主管部门对区域内市工程研究中心上报的相关评价资料进行审核、汇总,以正式文件报市发改委。
第十八条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将作为支持和调整的依据。对于评价为优秀的市工程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并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支持,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五章调整
第十九条市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通过主管部门上报市发改委,完成资料变更。
第二十条因情况变化,市工程研究中心需要变更名称的,可以申请更名,经主管部门核实原因后上报市发改委审批。市工程研究中心更名后,由市发改委收回原有证书和铭牌,重新制作和颁发新的证书和铭牌。新认定的市工程研究中心当年不得申请更名。
第二十一条为统一管理,鼓励原市工程实验室更名为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委撤销其市工程研究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的;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七)工程研究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市工程研究中心称号的单位或机构,由市发改委收回证书和铭牌,不得再以市工程研究中心名义开展活动、承揽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原市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西安市工程实验室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生效后《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西安市工程实验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发改技发〔2007〕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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