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23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山东省标准化奖励的相关内容,其中包含了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临沂市、日照市、东营市、聊城市、枣庄市、淄博市、济宁市、泰安市、滨州市标准化奖励,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自己所在地市的标准化奖励标准,有疑惑可以随时来咨询小编,欢迎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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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
(2)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
(3)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
(4)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
(5)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1)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扶持;
(2)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
(1)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
(2)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3)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及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
(1)标准创新奖:一等奖1个,奖励100万元;二等奖3个,分别奖励20万元;三等奖10个,分别奖励10万元。申报项目达不到评审标准时,奖项可空缺。
(2)标准应用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三等奖奖励30万元;
(3)考核评估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4)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5万元;
(2)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按照参与标准制修订程度确定资助额度,不超过主持制修订同级标准资助额度的50%。
(1)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5)对主持制定联盟标准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特等奖,奖励50万元:
1、主持国际标准制定。
2、新承担国际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2)一等奖,奖励30万元:
1、主持国家标准制定或国际标准修订。
2、新承担国家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际标准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3)二等奖,奖励20万元:
1、主持行业标准制定或国家标准修订。
2、新承担国家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分秘书处工作。
(4)三等奖,奖励10万元:
1、主持地方标准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制定或行业标准修订。
2、新承担省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3、完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5)优秀奖,奖励5万元:
1、主持地方标准修订。
2、新承担省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分秘书处工作。
3、完成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6)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项目下调两个奖励等次,最低为优秀奖。奖励资金按照主持同类项目额度的30%-50%执行。
(7)参与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前五名的标准起草单位。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各参与单位分别申报,排序最前的单位按以上规定的等次奖励,排序靠后的单位按降低一个等次奖励,最低不低于5万元。第十五条以上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的,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享比例由市与区县分级承担。奖励给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市级单位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由所在区县财政负担。
(1)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最高给予30万、20万、10万、10万元奖励。
(2)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修订的50%给予奖励。
(1)对主持和主要参与制定并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制定多项标准的,每年度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项。
(1)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8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主持修订标准的,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50%给予奖励;(3)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数额的20给予奖励。
(4)对承担山东省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奖励额度分别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2)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准、行业准、省地方标准、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3)主持或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主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不高于60万元、30万元;
(2)主持、参与国际标准修订不高于30万元、10万元;
(3)主持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不高于40万元、20万元;
(4)主持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的不高于10万元。
(1)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由各级财政奖励50万、30万、20万、10万
(2)承担国际标准化专项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30万,20万。
(1)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
(2)主持国际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100万元。
(3)主持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30万元。
(4)主持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20万元。
(5)主持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10万元。
(6)主持上述标准修订的企业,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额度的50%给予资助奖励。
(7)参与上述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和主持同类标准修订资助奖励额度的10%-30%。
以上资助奖励资金,四区及市属开发区企业的资助奖励资金市财政补助40%;其他县市企业的资助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县市财政全部承担。
(1)对主持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依据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费用补贴;
(2)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按参与程度给予费用补贴,补贴数额为主持制修订相应标准等70%和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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