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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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的合肥市大数据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合肥市;
(二)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基础设备条件和专门经营场所;
(三)企业主营业务需在下列范围内:
(1)大数据存储;
(2)大数据采集与管理;
(3)大数据分析与挖掘;
(4)大数据呈现和应用;
(5)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合。
(四)前项主营业务在(1)至(4)范围内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大数据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占公司年度总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且小于4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0%;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4000万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2%;
(五)前项主营业务为(5)类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大数据技术产品(服务)采购金额不低于公司年度营业成本的3%,或大数据技术研发费用不低于公司研发总费用的30%;
(六)“信用合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二、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具体解析
(一)年限
《认定办法》中“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二)大数据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大数据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以下范围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1、大数据存储:此类公司主要从事大数据存储及其他计算机硬件设备、大数据存储管理系统的产品服务。该类公司生产产品包括以下类型:
(1)大数据采集设备:传感器、视频采集器、移动智能终端、RFID设备、一卡通、移动支付设备、证件识别设备、生物识别、条码识别、芯片、采集器、读写器、无人机、机器人、GNSS设备、POS机、可穿戴设备等;
(2)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光传输设备、互联网设备、移动通信网、遥感卫星等;
(3)存储设备:DAS,NAS,SAN,磁带机,光盘等;
(4)服务器:PC服务器、小型机、大型机、HPC等;
(5)网络/安全: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入侵检测、安全网关、数据灾备、安全芯片等;
(6)一体机:大数据一体机、数据库一体机、集装箱数据中心等;
(7)大数据存储管理软件:分布式文件系统DFS,异构数据融合技术、数据组织技术、大数据索引技术、大数据备份技术、大数据复制技术、关系型数据库、非关系型数据库、数据库缓存系统等。
2、大数据采集与管理:此类公司收集和掌握用户的各种数据,从事着从大量数据中挑选出有用数据,并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传输、存储和管理。该类公司生产产品及使用技术包括以下类型:
(1)数据采集:数据爬虫、高速数据全镜像、高速数据解析、数据质量评估、分布式虚拟存储、链接过滤、大数据网络传输技术、大数据网络压缩技术等。
(2)数据预处理:数据抽取、数据转换、数据加载、空缺值处理、错误数据处理、处理噪声和孤立点数据、数据清洗、数据变换、数据规约等。
(3)大数据管理:大数据资产评估、大数据定价、大数据交易、大数据托管、大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等。
3、大数据分析与挖掘:此类公司主要从事大数据分析产品研发,以及根据上游企业的需求,对相关数据进行定制化分析服务。该类公司生产产品及使用技术包括以下类型:
(1)数据分析挖掘:机器学习技术、统计分析技术、遗传算法、模糊集方法、挖掘对象、决策树方法、神经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语义引擎、专业模型算法分析等。
(2)大数据咨询:大数据管理咨询,大数据系统咨询、大数据标准编制等。
4、大数据呈现和应用:此类公司主要从事大数据可视化产品的研发,并结合相关专业知识和商业背景,揭示分析结果所反映的相关行业问题,并将相关数据应用于相关行业中,以开发更大的市场。该类公司生产产品及使用技术包括以下类型:
(1)大数据可视化:数据可视化、信息可视化、知识可视化、科学计算可视化等;
(2)大数据应用:包括面向行业具体业务的大数据软件产品,即金融大数据、医疗大数据、农业大数据、工业大数据、文化旅游大数据、交通大数据、政务大数据、城市大数据等应用。
(三)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其中,服务收入包括: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大数据技术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大数据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大数据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1、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确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2、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4、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三、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认定通知发出后,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书》、《拟认定大数据企业注册登记表》、《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情况表》、《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产品汇总表》;
(2)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
(4)第八条中主营业务在(1)至(4)范围内企业提交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可另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5)第八条中主营业务为(5)类企业提交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大数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发票,或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技术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及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县区主管部门初审
各县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市数据资源局进行复审,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情况说明并向未通过企业说明原因。
(三)专家评议
市数据资源局规划标准(产业发展)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进行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市数据资源局规划标准(产业发展)处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待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大数据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市数据资源局规划标准(产业发展)处核实处理。
四、合肥市大数据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书》、《拟认定大数据企业注册登记表》、《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情况表》、《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产品汇总表》(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可另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或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大数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发票,或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技术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及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办法第八条中(1)-(4)类企业提交前者,第(5)类企业提交后者;中介机构须出具本机构符合本指引相关资质要求的承诺书,随企业材料一起提交)。
5、对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五、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奖励
(一)合肥市:
1、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经市级备案,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累计首次达2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二)包河区:
对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经开区: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且当年大数据产品(或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高新区:
首次认定为市大数据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税收增长超20的,给予 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五)庐阳区:
1、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大数据企业在庐阳区设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蜀山区:
1、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2、支持大数据企业(机构)开展政务、交通、市政、环保、 医疗、工业、安全等领域的智慧城市场景应用示范,由区内企 业(机构)主导研发,经认定该应用的核心技术属于企业自有 知识产权,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研发完成并首次上线运营的 项目,给予研发费用 50%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执行部门: 区数据资源局)
(七)瑶海区:
1、培育新增大数据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展场景应用创新。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在数字经济、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大健康等领域开展场景应用创新,对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场景应用产品,经认定研发完成并首次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度只享受一次该项扶持政策)。
(八)肥西县:
1、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对已经市级备案,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巢湖市:
1、鼓励经合肥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经合肥市级备案,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经合肥市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累计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在我市带动就业达到50人以上,并与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数据企业,一次性予以20万元奖励。
4、对新落户大数据企业,租用巢湖市内办公或生产用房的,自经营满一年起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合同规定的租赁价格。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的大数据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贴。
5、对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行业20强(或细分行业前10强)大数据企业,在巢湖市直接投资且当年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累计达5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正常运营一年后,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累计投资额50%和3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和150万元。企业高管按个人所得税巢湖市级留成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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