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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企业奖补政策33条(稳岗、数字化奖励)

2023/4/4

下面带来宜昌企业奖补政策33条,有需要申报的可以了解一下或者找我们沟通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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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全市经济稳健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以下简称省“服务市场主体16条”)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经济恢复重要窗口期,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进一步畅通经济“微循环”,打通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存在的堵点难点,推动全市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强产兴城创典范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24年新发放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市级财政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0.5‰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推广“1分钟申报、3分钟审核、人工0干预、群众0跑腿”的“1300”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模式。鼓励银行适度让利,加强贴息支持,对金融机构发放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给予2%的贴息支持,贴息后首贷户利率不超过4.35%。根据本级落实情况积极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落实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担保集团)

3.积极发挥三峡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强化省、市产业引导基金联动效应,谋划创新创业和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项目,争取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在宜昌设立子基金。(牵头单位:宜昌产投集团;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4.对在城区注册且在沪、深、北交易所或者香港H股、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对在县(市)注册且成功上市的企业,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标准的50%给予奖励补助。对上市企业的再融资项目,按照现行政策予以奖励。根据企业上市及再融资情况及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指导各地、市属平台公司围绕交通、能源、城建、园区基础设施等方向谋划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逐步创造发行条件;为成功发行的REITs项目向省发改委申报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

(二)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6.设立不少于1亿元的市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强化“政银企担”合作机制,积极争取省级转贷纾困基金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宜昌担保集团)

7.市级安排1000万元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补资金,保障风险补偿奖补政策落实。各地要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直接补偿机制。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推广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以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质押融资等创新服务,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融资。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担保集团)

8.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及以下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4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超过400万元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继续大力推广宜昌“政采贷”业务,助力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申请“无担保无抵押”线上融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加强土地供给保障

9.深化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推行“五证同发”审批模式。对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工业项目,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情况下,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根据企业需求,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一年内结清,特殊项目余款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2年,对分期缴纳的不收取利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支持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支持稳岗就业创业

10.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对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按规定进行贷款贴息,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宜昌担保集团)

(五)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11.精准服务初创期科技企业,高质量谋划初创期科技企业项目,推进市级天使基金投资项目加快落地,争取省科创天使母基金在宜昌设立子基金。支持培养高端创投人才队伍,引领天使投资行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围绕“卡脖子”和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安排资金支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组织本地企业向省科技厅申报“尖刀”工程等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省级奖补及科技创新券服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宜昌产投集团)

(六)赋能市场主体数字化发展

12.激发企业数字化创新发展内生动力,引导企业“上云用数赋智”,组织本地企业积极向省经信厅申报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上云服务券。推荐本地技术实力强、服务水平优的云资源云服务供应商进入省级库。(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3.大力招引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数字龙头企业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落户宜昌,落户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同时推荐符合条件的总部项目向省经信厅申报500万元奖补资金。(牵头单位:市招商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保持政府投资强度

14.抓实项目提前谋划储备工作,抢抓政策调整机遇,滚动申报新增项目,尽力提高中央基建投资资金和政府专项债项目申报通过率。全力抓好项目投资工作,力争在全省投资和重大项目专项督查考核中排名靠前,争取省政府专项资金奖励。对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当年新入库PPP项目和落地PPP项目,积极申报争取省级专项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投资

15.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本地工业企业智能制造咨询诊断、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接入咨询诊断、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服务信息平台等项目建设,组织本地企业向省经信厅申报相关奖补资金。(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6.对城区符合智能改造、绿色发展、安全监管、产能提升、工业互联网应用、工业“五基”等支持方向且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按投资额给予生产性设备购置(包括项目购买的设备、自制非标设备及材料)和软件系统建设(含软硬件购置费用)等费用10%的补贴,或者按建设有效期内项目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贴息,单个项目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组织本地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向省经信厅申请工业技改补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激活市场消费氛围

17.加速释放流动性、聚集性、接触性消费需求,满足居民换季换新消费需求。按照全省统一行动,组织发放2024年湖北消费券,推动超市、商场、餐饮消费满减优惠,带动家电和电子产品购置,适时推出“惠游”消费券。积极争取省商务厅扩大在宜投放消费券的总额度。(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8.持续打造“荆楚购·宜起购”促消费活动品牌,围绕重要节庆时点、重点消费领域,举办“春潮涌动焕新季”“激情仲夏休闲季”“享悦金秋品质季”“暖冬跨年迎新季”等促消费活动,并积极向省商务厅争取活动补贴资金。(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发挥会展平台招引作用

19.支持在宜举办各类展览,吸引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参展。文化企业承办在市域内举办的市级及以上重大文化赛事和重大节庆活动、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展会活动,按照各类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在城区举办的展览,标准展位达到150个、300个的,每个展位分别给予400元、600元奖励。对在宜昌新注册法人公司的会展机构,落地一年内举办1次、2次及以上超过300个标准展位的展览,再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鼓励县(市)出台奖励政策。组织符合条件的会展机构向省商务厅申报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一)延续汽车促消费活动

20.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推动汽车产业做大做强,联合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开展购车补贴活动,全市促汽车消费专项政策延续执行至2024年3月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21.适时联合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保险公司等,通过发放购车补贴和汽车消费券、购车赠送加油保险优惠券、开展二手车经销商融资贷款贴息等措施促进汽车消费。积极向省商务厅争取促进汽车消费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走出去”和“引进来”

22.组织本地企业参加湖北“千企百展出海拓市场”行动,组团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对接和商务洽谈等活动。落实出口退税“即出即退”政策,加快出台市级外贸扶持政策措施,对公共海外仓建设予以扶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招商局)

23.围绕主导产业加快强链补链稳链,鼓励本地实体龙头企业采取技术合作、订单捆绑等方式,招引产业链供应链重要配套企业在宜昌投资项目,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商务厅申报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市招商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

(十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4.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用好政府专项债,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主体投资。全面推广解决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1326”模式。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优化人才安居政策,持续开展人才购房首付款补贴、新就业毕业生租房补贴工作。(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5.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探索房地产开发用地“以需定供、精准招商”出让模式。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继续开展2万元个人购房补贴工作,阶段性调整首套首贷个人按揭贷款利率,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加快拨付“保交楼”专项借款,推动后续工程加快建设交付和资产盘活,确保“保交楼稳民生”。(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保监分局)

26.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践行共同缔造理念,大力推广老旧小区改造“当阳经验”,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适老化改造、城中村存量改造、老旧街区改造提升等。积极争取棚改专项债,抓好望洲岗等五大片区自建房综合整治改造。研究细化房票配套政策,全面推进征收房票安置。(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四)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

27.完善供应链物流体系。积极争取省级3亿元供应链物流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新增纳入的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公路货运企业,落实市级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对年新购置500万元以上信息化、冷链、清洁能源设备的物流企业或整合车辆10万台以上、常态化运营1万台以上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且纳入统计的,给予50万元奖励。出台宜昌市物流通道政策性奖励办法,支持物流货运代理企业通过多式联运、始发班轮、国际物流、航空物流等通道开辟业务。支持本地公路货运企业提高货物周转业务量,争取全省排位靠前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物流业发展中心)

28.支持三峡机场新开客运航线、新开国际国内全货机货运航线和临时开通重大国际货运航线、引进基地货运航空公司、扩大货邮吞吐量增量和国际出口货邮量,积极向省发改委申报奖励资金。及时预拨市级航班航线补贴资金,缓解民航运输企业现金流压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物流业发展中心、三峡临空推进办〔筹〕、三峡机场)

(十五)支持旅游业“引客入宜”

29.对2024年招揽外地游客来宜旅游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许可证、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以火车专列、高铁动车、包机、包船、大巴车、自驾车队等形式,组织市外游客(免票人数除外)来宜旅游,达到一定人数规模,按单团给予奖励。组织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奖励。(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六)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30.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继续对新能源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1.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4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2.对2024年承租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33.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4年3月底前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滞纳金。(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