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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惠企奖补!2024年西安市各行业企业奖励补贴政策汇编

20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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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支持西安市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1.西安市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体系建设。鼓励驻市陕西实验室争创国家实验室,支持高校院所、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装备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创新活动,对陕西实验室牵头单位、获批重组或新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2.西安市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鼓励高校院所积极申报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每个获批平台按要求给予配套经费支持。每年支持3—5个重大科技平台预研,形成未来全市大科学装置战略后备梯队,打造大科学装置集群,每个入选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3.西安市打造“三器”示范平台。支持已纳入省级立体联动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的秦创原“三器”示范平台项目建设,按照产业链支撑作用、项目投入、建设内容和预期绩效等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项目支持。

4.西安市建设“三器”特色平台。支持大学科技园、产业基地、新型研究院、骨干企业、总窗口引进落地企业等,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链布局建设研发中心、创新中心、概念验证中心、测试平台、孵化熟化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特色化和专业化载体,根据产业链支撑示范作用、项目投入、建设内容和预期绩效等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5.西安市开展重大技术集群攻关。支持链主企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建设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聚焦制约全市重点产业链发展的短板,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和前瞻性技术、材料及工艺等集群攻关,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实施“揭榜挂帅”、“赛马制”协同技术攻关的项目,按照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6.西安市开展重大成果转化和应用场景示范。鼓励科技型企业在城市治理、产业融合、智慧园区、民生服务、双碳等领域开展技术的重大场景应用,实现重大成果加速转化和新技术迭代,推动城市发展绿色化、智能化、数字化,在所属行业或应用领域中具有创新性、代表性、示范性和重大应用推广价值,项目执行期内总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配套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7.西安市支持科技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加大市区县(开发区)联动,借鉴参照碑林环大国家硬科技创新街区发展模式,与重点区县、开发区共建科技产业示范园区、创新街区试点等,打造一批具有带动示范意义的重大科创项目。

8.西安市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鼓励驻市高校院所按照《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陕科发〔2022〕7号)精神,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职务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项目,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9.西安市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支持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围绕全市优势主导产业及重点产业链,建设中试平台(基地),面向社会提供技术优化、中试或小批量生产、性能测试等服务,推动新技术产品化及首台(套)新产品研制,按照平台投入和运行绩效,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10.西安市大力孵化科技企业。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总窗口转化孵化、由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转化孵化的项目,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在总窗口孵化落地,实施核心技术攻关、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示范推广、产业化等创新活动,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对立项建设的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纳入秦创原立体联动孵化器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前资助支持,获批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

11.西安市引育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设立海外留学回国青年人才专项。建立一批“人才+高校+企业”协同创新基地,依托高校院所、产业链重点企业吸引加强全市产业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建设西安青年人才驿站,搭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制定青年人才奖补政策,打造青年人才就业创业“蓄水池”。

12.西安市建设“科学家+工程师”队伍。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围绕全市19条重点产业链和人工智能产业领域,组建“科学家+工程师”队伍,支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应用场景示范和成果转化等,择优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秦创原(总窗口)“科学家+工程师”队伍,在省级项目支持的基础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3.西安市推广技术交易信用贷。探索建立技术交易信用贷评价体系,大力推进技术交易信用贷,优化风险分担比例,拓展合作银行和信贷产品,增加科技型企业直贷力度,对采用技术交易信用贷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贴息。

14.西安市开展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以技术产权资产为基础,产业经营收入为补充,打包发行证券融资。按照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50%,最高不超过融资规模的3%,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贴息;对参与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合作参与机构,由西安市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金额的50%给予风险分担。

15.西安市做强做活“校友经济”。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建立校友企业项目库,利用校庆、高校论坛等契机,联合举办“校友经济”专场活动,组织本地企业、区县、开发区与相关领域知名校友对接交流、推介项目。对高校组织的校友活动,择优给予不超过活动实际开支的50%、最高50万元奖补。

16.西安市提升“科创西安”质效。鼓励全市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市级以上众创空间载体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筹办形式多样的“科创西安”活动,经评审的主体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

二、西安市加强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1、积极支持科创企业直接融资

(一)西安市积极构建科创基金投资生态。充分发挥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和秦创原春种基金的招引带动作用,吸引社保、保险、银行理财和社会资本等长期资金和专业化投资机构,遵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秉承“投早投小投科技、投精投硬投创新”的理念,布局一批市场化科创子基金,构建我市科创投资生态矩阵。对支持我市早期科技成果转化且具有高校、科研院所背景的子基金,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支持比例上限由40%增加至5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西安市营造优越的政策合作环境。对支持我市科创领域成效较好的各类投资机构,市级政府引导基金可通过提高出资比例、投资期原值回购、延长退出期限等多种方式,为机构合作提供优惠政策支持,对投资收益达到约定条件的,给予收益部分50%的收益让渡。对各类国家级、央企及国内各行业领军基金,投资我市科创类项目达到2亿元、期限超过1年(含)以上的,在与西安市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合作时可不受基金注册落地限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三)西安市加大对创投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为科创企业提供融资融智支持,对专注我市科创企业培育的投资机构,科创企业投资占比达到80%以上的,在我市《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市政办发〔2022〕7号)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2、探索建立科技信贷服务新模式

(四)西安市建立投贷联动新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度合作,探索建立“信贷+外部直投”的新模式,将机构投资与银行贷款以互信名单方式链接,对互信名单机构所投资的企业,根据发展阶段直接给予一定金额的信贷支持,建立市场化的“投资+信贷”有机结合的投贷联动新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由西安市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给予投资(信贷)金额50%的风险分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西安市探索建立科创企业集合贷款模式。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专业的科创企业孵化平台、创投机构、科创企业培育平台等发放科创类贷款综合授信,试点科创企业集合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由西安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信基金给予贷款金额50%的风险分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3、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产品

(六)西安市加大科创企业科研类贷款力度。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给予科创企业纯信用贷款,或以加大无形资产质押的融资增信方式,扩大信贷额度、延长贷款期限,探索推出3—5年的科研类信贷产品,增强对科创企业的信贷支持。大力推广技术交易信用贷,对采用技术交易信用贷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贴息和最高500万元的风险分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西安市拓宽科创企业融资渠道。探索开展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按照企业首次综合融资成本的50%,最高不超过融资规模的3%,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对参与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的合作担保机构,由西安市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金额的50%给予风险分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健全保障体系

(八)西安市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服务能力。鼓励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我市科创企业,积极开发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按照新增科创企业数量和担保金额,对担保机构开展服务排名,排名前5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九)鼓励保险机构加大科创企业服务力度。积极引导保险机构服务科创企业,对通过保险机构承保方式获得信贷的科创企业,按照贷款额的2%,给予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保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由西安市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给予的50%分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保障体系。鼓励区县、开发区组建科技金融服务工作站,培育科技金融服务队伍,按照服务绩效,对优秀的参与机构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布局设立一批科技金融服务示范支行,推广硬科技支行建设理念和模式,优化科技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西安市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一)西安市加强“育小”。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导向作用,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列入区县、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重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到应评尽评。支持科技人员自主创办、大中型企业孵化外溢、引进人才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完善覆盖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全周期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孵化链条,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据孵化效果每家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支持各区县、开发区高效组合人才、技术、资金、土地等创新创业要素,建设创新创业街区,打造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标杆。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围绕产业链和产业生态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对立项建设的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纳入“秦创原”立体联动孵化器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前资助支持;获批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1000万元支持。支持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开展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培育和协同创新等工作,对绩效显著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对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的30%给予补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西安市鼓励“登高”。进一步完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开展“企业创新服务”等活动,成立工作专班和专家服务团队,开展面向基层和企业的政策业务培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调研和“把脉问诊”辅导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对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西安市推动“升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型企业“升规”计划,聚焦重点产业链,将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作为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对象入库培育,加强帮扶、指导、服务。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企业科技创新战略,完善内部研发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快培育一批“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支持满足“四科”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每家给予3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的10%给予研发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西安市引导“晋位”。对认定备案的西安市瞪羚企业,每家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发挥引领支撑作用,开放市场、资金、数据等创新要素资源,建立协同创新产业生态,提升产业链协同性,促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更好地融入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积极培育打造一批专注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工艺)出色、市场占有率高、抗风险能力强的单项冠军企业。对认定为单项冠军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国家项目,首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认定备案的西安市瞪羚企业和纳统的规上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的“拨改投”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形成产业带动作用。(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西安市培育“上市”。打造“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平台,组建创新服务平台工作体系队伍,以项目形式对参与机构给予单个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的支持;建立完善技术交易评价体系,大力推进技术交易信用贷,对采用技术交易信用贷的企业,给予每家每年最高20万元贴息;探索开展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按照技术交易企业首次综合融资成本的50%(最高不超过融资规模的3%)、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参与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的合作担保机构,由西安市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金额的50%给予风险分担。按照《西安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服务管理办法》要求,遴选一批发展现状好、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上市企业资源后备库进行培育。(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负责)

(六)西安市协同创新。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设研发基金和共建实验室等方式共享创新资源。围绕西安市重点产业链,支持“链主”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行业(产业)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孵化园区,引导产业链创新链联动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发挥创新链集聚效应。支持驻市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和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相对稳定的“科学家+工程师”队伍,围绕企业技术攻关、产品迭代升级进行协同创新,共同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七)西安市集聚人才。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国际人才和创新资源。探索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贡献奖补,加快引进外国高端科技人才和生物医药、半导体、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国内高端科技人才。支持高层次外国专家领衔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活动。持续提升外国人才工作便利化服务水平,支持有需求的区县、开发区或外国人才较为集中的园区设立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服务窗口,积极探索推行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一窗式办理模式。(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八)西安市完善机制。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由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的项目占比不低于70%。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并采用定向组织等方式给予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接续支持。通过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西安国际创业大赛等活动,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社会氛围,深化“揭榜挂帅”“赛马制”项目组织方式,积极探索“企业出榜”的项目形成机制,吸纳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创新,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对注册地、税收征管地在西安市的股权投资机构的奖励措施

1.西安市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落户。

(1)西安市对于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规范运作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2%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于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规范运作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连续3年给予每年实际承担房屋租金50%的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2.西安市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市落户。

(1)对于在我市新设立且规范运作满一年的股权投资基金,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基金实际募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落户奖励。以合伙制形式注册的,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落户奖励;以公司制形式注册的,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付。

(2)对于新迁入我市且规范运作满一年的股权投资基金,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其迁入时实际募集资金未投资部分及迁入后新增实际募集资金部分给予本条第(1)款同等奖励。

(3)对于在我市新落户的国家级股权投资基金,或者获得国家级母基金出资额不低于20%的股权投资基金,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本条第(1)款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给予奖励。

(4)对于在我市落户且实际募集资金不低于50亿元的大型股权投资基金,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本条第(1)款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0万元奖励。

3.西安市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新增实际募集资金的,对新增部分按照第2条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4.西安市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

(1)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非上市、非挂牌实体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西安市)满一年后,对其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早投小,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满一年后,对其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于自身实际控制或运营的企业,及基建和房地产项目的不享受本奖励。(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2)按年度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西安本地企业的业绩进行排名表彰,对新增投资企业金额和数量排名前5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单笔投资金额不少于200万元;单笔投资金额大于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

5.西安市被投资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完成境内上市的,对政策执行期内新增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总计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照被投企业上市时各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份额向其管理机构分配。

6.西安市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万元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8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西安市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且年工资性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80%给予奖励。每家股权投资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3人。(已获得市级同类奖励支持的除外)

(二)对注册地、税收征管地在西安市外的国内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的奖励措施

1.国内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根据行业排名综合认定)投资我市企业的,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被投资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完成境内上市的,对政策执行期内新增投资的国内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总计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照被投企业上市时各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份额向其管理机构分配。

(三)对在我市举办股权投资活动的机构或组织的奖励措施

鼓励相关机构或组织在我市举办国际级、国家级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股权投资活动,经认定后,可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充分激发投资热情,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全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西部投资高地。

五、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市政发〔2021〕7号)和《西安丝绸之路金融中心发展规划》精神,深入推进“龙门行动”计划,鼓励支持我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再融资,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并纳入我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及已上市挂牌企业。

第三条奖励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分阶段奖励”原则,按照审核结果,予以兑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指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及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等。境内证券交易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及伦敦证券交易所等。

本办法所称“再融资”指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并购重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方式实现的股权直接融资,其中可转换公司债以最终转换为股份的实际筹资数作为计算依据(需扣除发行费用和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人员认购部分)。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五条加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梯次培育力度。

入选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优质层(报陕西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20万元;入选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精选层(通过陕西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奖励30万元。

第六条鼓励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转增股本。

入选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优质层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且已缴纳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可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在主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科创板、创业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境外主要证券市场首发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收购或控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西安市外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奖励100万元;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补充奖励300万元;转板到主板上市的,再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多渠道融资。

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已上市挂牌企业,开展再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0.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后,首次开展股权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

对基础设施REITs原始权益人,项目已纳入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REITs储备项目库的,可对前期经费按照实际支出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可按其发行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鼓励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对我市上市企业完成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并购金额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保荐机构强化支持保障。

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后,给予其保荐机构奖励。上市审核过程中,经过一轮问询即通过审核的,奖励保荐机构50万元;经过二轮问询通过的,奖励30万元;三轮通过的,奖励10万元。

第三章申报和管理

第十二条市金融工作局按年度发布《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企业按照指南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按照《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依照相关规定对奖励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对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在受理企业申报工作过程中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企业上市相关市级奖励依此执行。本办法所涉及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行为发生截止日追溯到2021年11月1日。原《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市金融发〔2021〕2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述就是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的2024年西安市企业奖励补贴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内容了,那么如果西安市的朋友们有想要申报政府补贴资金或者专利版权的,都可以联系小编免费咨询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