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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区股权设计业务办理,企业股权激励政策

20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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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 称“东湖高新区”)股权激励改革任务,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长期 激励制度,助力企业聚集核心人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 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总规模10亿元股权激励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运作管理,加强资 金监管,结合东湖高新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不以 盈利为目的,具有分期投入、定期回收、封闭管理、循环使用的特点。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区内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 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 业、重点人才企业、高新区上市金种子企业和瞪羚企业。上述企 业对管理团队、技术人才和业务骨干实施股权激励时,认股资金不足的激励对象可向专项资金申请借款。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管委会是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和支持对象选取具有最终决策权。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委托管理制。管委会委托专业投资管
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对专项资金的运作进行具体管理; 管理机构负责选定商业银行作为专项资金的保管银行(以下简称 “保管银行”);管理机构在保管银行开设专项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保管银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回收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 “科创局”)代表管委会,履行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职责,具体如下:
(一)负责选定管理机构,报管委会备案;
(二)对管理机构的项目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将汇编材料上报管委会决策;
(三)定期向管委会报告专项资金运营情况。
第七条 管理机构在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专项资金受托管理职责,具体如下:
(一)组建专业团队,拥有五名以上具备财务、法务或投资经验的专职人员;
(二)制定管理制度,完善项目尽调审核、决策执行、跟踪评估和资金监管等业务流程;
(三)进行尽职调查,对拟支持项目出具初审意见,汇编材料成册报送科创局;
(四)项目决策通过后,与借款人、股权激励企业相关方签订协议,监督企业股权激励落地实施;
(五)帮助企业建立长效规范的激励制度,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六)及时报告专项资金具体支持项目中出现的风险,制订应对方案并负责实施;
(七)每年提交运营报告,包括企业经营变化、专项资金运营绩效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八)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保管银行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 专项资金的资金保管、收付监督、汇划清算等职责,定期提交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报告。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股权激励实施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拥有关键技术和自 主知识产权,产业特色明显,发展战略明确,产权历史明晰,创新能力持续;
(二)企业治理结构健全,职工总人数不低于30人,其中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 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累计3000万元以上;
2. 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15%以上,且净利润为正;
3. 企业最近三年内有获得股权融资,投后估值不低于5亿元,且近三年研发投入累计3000万元以上;
4. 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形成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 的 I 类知识产权5项以上,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15%以上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累计1500万元以上;
5. 企业三年内累计获拨国家、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 区重大人才专项资金达500万元以上,且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四)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专项资金常年接受申请,企业可向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并报科创局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请方案,对企业及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初审通过后提交管委会决策。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专项资金申请书、股权激励计划书、有权机构的审批文 件、历史沿革和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 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征信记录、劳动合同及个人资产状况等资料。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按管委会决策意见与借款人签订股权 质押合同,借款人将对应为借款金额规定倍数的股权质押给管理 机构,待债务全部清偿后解除质押;必要情况下,除股权质押外, 管理机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其他增信方式,降低专项资金使用风险。
如企业拟申请沪深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上市,辅导备案登 记材料已获得湖北省证监局批准同意的,可豁免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变更为其他增信方式。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风控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一般期限为三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管理机构每年向 借款人收取管理费,用于包括审计等专项事务在内的管理支出,年费率标准依次为借款余额的2.5%、3%、5%、7%、7%。
第十五条 企业单次申请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单一借款人申请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得超过其认购股份总 金额的70%。借款人因股权激励和股权变现产生的相关税收原则上在东湖高新区缴纳。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发放后,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资金的使用 情况、企业的经营状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进行跟踪与管理。 如发现企业或借款人出现重大经营异常或法律风险,管理机构可提前采取措施,以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企业和借款人有义务及时向管理机构反馈股权 激励实施遇到的问题以及存在的风险,故意隐瞒风险状况致使专项资金遭受损失的,管理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