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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陕西省各地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认定申报条件管理办法

202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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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陕西省各地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政策

(一)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政策

1、对新认定的工程中心,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给予后补助经费奖励。支持经费可用于工程中心的平台建设、研发投入、项目孵化等。

2、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的,按国家级200万、省级100万元给予专项经费奖励。

(二)铜川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政策

在铜川设立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设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奖励。

(三)宝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政策

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晋级为国家级和省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分别在批准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费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经费专项用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四)咸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政策

对在咸新建并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补助;对服务咸阳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经审核认定后给予50万元补助;对考核优秀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补助。

(五)渭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政策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

(六)延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政策

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以内建设与运行经费后补助。

(七)汉中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对中央和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型企业来汉设立科研、检测实验机构等平台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八)榆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四主体一联合”校企联合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和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各类国家级创新平台在高新区建立分中心并注册落地实体运营的机构一次性给予建设经费100万元。

(九)安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创新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

(十)商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政策

并未找到相关奖补政策,可联系卧涛科技咨询,看是否有新的奖补政策发布。

 

二、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总体规划,有明确清晰的研发方向,承担过国家、省级重大科研和综合性工程技术任务,取得过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2.拥有稳定且结构合理、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拟任工程中心主任应具备较高学术造诣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产业发展趋势,有足够的前沿技术识别水平。

3.依托单位应具备必要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自有科研场地(用房)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并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七条“四主体一联合”校企联合研究中心主要研发场地应设在高校,双方需签订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

 

三、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产业链与创新链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陕西省科技进步条例》和《陕西省关于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陕西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工程技术研究、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的产学研融合平台,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转制院所)或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建设主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分企业作为需求主体、投资主体、管理主体和市场主体,联合高校建立的“四主体一联合”校企联合研究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两类。遵循“开放、流动、协同、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规划布局、宏观指导和认定评估。

第二章目标任务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有:

1.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先进技术集成、科技成果熟化转化,研制重要装备样机及关键零部件,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工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水平,推动相关产业领域科技进步。

2.承接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主持或参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3.聚集高层次技术人才,为行业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组织开展本省企业、行业工程技术人才培训,与其他类型创新平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组建条件

第六条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总体规划,有明确清晰的研发方向,承担过国家、省级重大科研和综合性工程技术任务,取得过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2.拥有稳定且结构合理、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拟任工程中心主任应具备较高学术造诣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产业发展趋势,有足够的前沿技术识别水平。

3.依托单位应具备必要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自有科研场地(用房)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并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七条“四主体一联合”校企联合研究中心主要研发场地应设在高校,双方需签订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

第四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工程中心建设程序:

1.注册并登陆“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建设申请,符合建设条件的,由省科技厅组织行业和管理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方案论证,通过后下达建设批复。

2.建设批复下达后,工程中心进入建设期,以工程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建设期为2年。条件成熟、运行良好的工程中心建设期可适当缩短。

3.完成建设任务后,由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通过后正式挂牌运行,“四主体一联合”校企联合研究中心实施双挂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建设批复;建设期满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工程中心,撤销建设批复。

第九条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纳入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序列,省科技厅按标准给予建设经费后补助,支持工程中心开展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维护及人才培养。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为工程中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工程中心正常运行,代表工程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四主体一联合”校企联合研究中心实行校、企双依托单位制,其中企业为主责单位。需成立由校企双方负责人以及主要技术骨干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可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鼓励条件成熟的工程中心采用独立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应设立由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审定技术方案、组织学术交流、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技术委员会会议。技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为7-15人,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依托单位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更名、研究方向变动、主任调整等重大事项需经依托单位(管理委员会)及技术委员会同意后,以公函形式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正式运行的工程中心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工程中心应在次年1月底前在线填报《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年报》,工作年报将作为工程中心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按照《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委托专业机构按领域每三年对工程中心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七章奖惩政策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等次以上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对将给予建设经费后补助支持。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将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到期后重新申请评价。

第十七条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平均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倾斜支持依托工程中心申请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出现如下情况的,撤销工程中心资格:

1.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

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

3.不接受省科技厅的监督、检查,不配合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4.依托单位无法保障工程中心正常运行;

5.“四主体一联合”校企联合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未发挥主体作用的;

6.依托单位要求撤销;

7.导致工程中心无法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陕西省XX(产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陕西省四主体一联合XX(产业领域)校企联合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ShaanxiEngineeringResearch Center ofXX”或“ShaanxiUnion Research Center of University and Enterprise for XX”。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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