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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南省13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补贴政策及认定申报条件管理办法汇编

2023/5/18

2024年湖南省13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补贴政策及认定申报条件管理办法整理汇编,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想要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奖补扶持的朋友们,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咨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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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省各地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1、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认定的“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在“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合格后拨付。

2、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的企业,给予企业4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3、湘潭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当年认定的区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4、衡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岳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经省、市级认定的,奖励10万元;经国家认定的,奖励20万元;

6、常德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对新建立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建立省级工程技术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金由企业自主分配。

7、张家界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获得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设计中心、企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研究中心、新产品认定、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省级的奖励20万元;

8、益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或检测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郴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平台。对新批准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0、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对新批准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60万元奖励

11、怀化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园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及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2、娄底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争创质量品牌。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

1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并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本省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研究开发投入强度,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认定和评价工作,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全省产业发展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好、具有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
第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省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研究开发投入强度,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市(州)发展改革委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将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两份)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果,择优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十条依据《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市(州)发展改革委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5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评价结果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市(州)发展改革委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通过省预算内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对省认定2年以上且特别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长沙海关、省国税局等部门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市(州)发展改革委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市(州)发展改革委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50个工作日内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4、《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附件1:《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5-10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