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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机制方案】九种股权激励方式!企业并购融资的方式!湖南益阳股权激励能抵押担保?

2023/7/12

【股权激励机制方案】以下将为大家带来湖南益阳九种股权激励方式!企业并购融资的方式!请问股权激励能抵押担保?公司并购会影响股价吗?下面小编将为大家针对解读下,有需要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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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并购会影响到公司股价吗?

公司并购会对公司股价造成一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中国法律中关于规范公司并购的规范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目前的并购,不是完全无法可依,而是部分有法可依。但在这可依的部分里,又因法律法规零散、不系统,加之规定有些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这主要集中在:

(一)律规范之间缺乏一致性,甚至相互冲突

在并购问题上,我国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令,加上多年以来的主体立法的积习,即对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不同形式的企业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以至许多规定之间不时回有冲突。例如:有关集体企业兼并是否要经过或如何经过批准这一问题上,有关的规定就大不一样。1989年2月19日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而1990年6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5条规定:“企业分立、合并等须经原批准该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向当地共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1991年9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5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分立、合并、停产、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两条规定虽然把集体所有制企业具体分为乡村与城镇两类,但仍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范围。而“备案”、“核准”、“批准”的要求却显然是相冲突的。

(二)套法律规范不及时,存在法律空白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1条规定:“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还有,1993年4月22日《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6条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上述这些“另行规定”也都是至今未见,实际无规定。

(三)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存在法律漏洞

并购中有些基本问题,我国至今未有规定。例如收购中对与股票有关的特别权如期权、认股证等,就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而实际上,在不少上市公司的股票已出现有这些权利。

同时,对于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收购问题,在我国是允许还是不允许?如果允许,条件是什么?应如何操作?要不要取得批准?等等,也没有规定。

还有,并购中出现的争议的管辖问题,谁来管辖?是法院还是行政机关如证监会?还是可以仲裁?还是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调处,不服再进入司法程序?这些问题,到现在也没有解决。出现了并购争议,不知该向谁申请处理,有的法院或政府机关受理了争议,却又找不出相应的法律根据。而这事实上就为许多违规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三、企业并购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一)企业并购融资的方式有:

1、通过依法发行股票来融资;

2、通过依法发行公司债券来融资;

3、通过借贷资金来融资;

4、通过质押公司部分财产来融资。

四、员工股权激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员工股权激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员工股权激励一般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具体要看股权激励协议的约定来进行认定。股东往往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作为理由为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员工的股权激励并没有出资,也就不用承担责任。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九种股权激励方式你了解多少?

1、干股关键词:免费,分红

定义:根据岗位或人员,直接给予一定数量的股份(一般初步只给予分红权,根据时间、业绩条件进行工商注册转为实股)

特点:一般无业绩要求;不局限于经理人;分红比例与岗位挂钩

适用范围:可以做为试水;作为其他股权激励的补充或组合使用

2、期权关键词:权利,未来

定义: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此过程称为行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票的权利,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

特点:可以无偿授予,也可以收取期权费;公司请客、市场买单;约束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经理人的短期行为

适用范围:企业处于竞争性行业;企业成长性好、具有发展潜力;人力资本依附性强

3、业绩股票(股份)关键词:目标,回报

定义:在年初确定年度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在年末实现了公司预定的年度业绩目标,则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或奖励其一定数量的奖金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

特点:业绩未达成、违规行为或中途主动离职,取消剩余部分;可设置风险抵押金,每年实行一次,能够发挥滚动激励、滚动约束的良好作用;但公司的业绩目标确定的科学性很难保证,容易导致公司高管人员为获得业绩股票而弄虚作假

适用范围:业绩稳定;处于成熟、稳定期;公司现金流充足

4、限制性股票关键词:限制

定义:所谓限制性有两种含义,一是股票的获得条件(业绩限制),二是股票的出售(禁售期限制)

特点:激励相关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由于限制期的设置,可保证相关人员的稳定性;计划开始时,即享有分红权

适用范围:进入稳定期的公司;可以将其组合使用(例:对10个关键人才实施期权,其中2个追加限制性股票);作为主要使用时,适合商业模式转型企业、创业期、快速成长期;可作为金色降落伞计划

5、期股关键词:即期享受,分期付款

定义:激励对象掏钱首付获得期股资格,然后分期付款获得最终股份

特点:价格固定,以授予期为准;在偿还完所有购股款项之前,只有分红权、无所有权;

适用范围:公司处于发展阶段,有相对稳定的利润

6、虚拟股票关键词:虚拟,目标

定义: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

特点:实质上是一种享有企业分红权的凭证,除此之外,不再享有其他权利,因此,虚拟股票的发放不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本结构;激励对象分红意愿强烈,导致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比较大

适用范围:不想控制权失去,可以采用干股+虚拟股票;公司现金流充裕;不推荐单独使用

7、股票增值权(账面价值增值权)关键词:增值部分收益

定义: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上升或公司业绩上升,经营者就可以按一定比例获得这种由股价上扬或业绩提升所带来的收益

特点:模式简单易于操作,股票增值权持有人在行权时,直接对股票升值部分兑现;无需解决股票来源问题;股票增值权的收益来源是公司提取的奖励基金,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

适用范围:对于非上市公司,可以选用账面价值增值权:净值=(公司资本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特别公积金+累积盈余-累计亏损)/股份总额;不推荐单独使用,一般配合其他激励方式

8、股权延递支付关键词:享受权利,分次获得

定义: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一揽子薪酬收入中有一部分属于股权收入,股权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分次、分批给予

特点:约束性比期权强;捆绑期长;激励力度较期权弱;延期内享有分红权

适用范围:公司在成熟期,业绩稳定

9、储蓄-股票参与计划关键词:福利,人人有份

定义:允许激励对象预先将一定比例的工资(常见税前工资额的2%—10%)存入专门为本公司员工开设的储蓄账户,以一定折扣折算成股票

特点:无论股价上涨还是下跌,都有收益,当股价上涨时盈利更多,因此福利特征较为明显;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不同层次的高素质人才并向所有员工提供分享公司潜在收益的机会创造了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司高管人员和一般员工之间的利益不均衡问题;与其他激励模式相比,激励作用相对较小;收益组成:实际价格-折扣购买价+期间股票升值部分

适用范围:成熟型公司;抵御恶意收购;国企改制

六、股权激励可否抵押担保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是可以用于出质的,而股权激励的股权交易通常是受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