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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科技园奖励补贴政策!湖北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报条件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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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应有固定的孵化场地,具有专业的管理机构、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服务机制,具有专业的孵化服务团队,构建较为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在孵企业应为高新技术领域创业企业。具体要求如下:
1.以具有科研优势和学科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具有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布局相对集中、总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创业苗圃、创客空间、孵化器等创业载体。
3.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具有专业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60%以上。
4. 可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构建较为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发中试、检验检测、创业投资、专业咨询、创业辅导、创业活动等资源和服务。
5. 园内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产业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其中30%以上在孵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50%以上在孵企业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6. 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
7. 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8. 有明确的企业入驻与退出标准,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
9. 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二、湖北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报奖励扶持:
第二十七条??大学科技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贯彻落实省促进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政策,对高校科研人员转化相应科技成果在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的,给予房租补贴等相应支持措施,充分释放高校院所的智力优势,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地方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八条??高校应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成果转化处置和收益分配政策。鼓励高校探索成果转化新机制创新,明确尽职免责条款,激发师生创新创业积极性。鼓励高校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鼓励高校3年内免费向园区内企业许可使用学校专利技术。鼓励高校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积极创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形成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水平整体提升,推动高校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评估评价。
第二十九条 ?支持高校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对于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奖励,在取得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科技人员获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校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经单位批准,可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对于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完善外国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机制。允许外国留学生凭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申请加注“创业”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将省级大学科技园纳入省级科技孵化器管理体系,根据《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落实大学科技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优惠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绩效评价优良的省级大学科技园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对推动大学科技园发展绩效显著的高校,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在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生均经费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第三十二条 ?定期组织省内大学科技园的培训交流活动,强化协同合作、资源共享。对建设成效突出的大学科技园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总结推广大学科技园在推动创新创业和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大学科技园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