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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高企奖补汇总!2024年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及申报时间条件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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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

1、吉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申请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支持

2、通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HUOJU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并在科研立项、重点项目要素配置等方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3、白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国家高企省级政策:对首次认定或连续三次认定通过的高企,择优奖励20万元。

国家高企市级政策:对首次认定通过的高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国家高企区级政策:对首次认定的高企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5万元。高新区预申报企业可领取合创券高企专用券2.8万元(审计服务额度8000元;申报书编制服务额度20000元)。

4、辽源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奖励50万元;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奖励30万元;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退还企业,并奖励10万元;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专项用于企业研发设备购置。建筑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提高建筑施工装备水平和装配能力,及新型建筑机械的生产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5、松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照国家高企的六条标准,遴选优秀的科技型企业进入培育库,对相关企业进行分类指导与动态跟踪服务,固强补弱,帮助企业尽快符合高企认定条件。对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县(市)所属企业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予以支付。

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推进“小升规”“企成高”,对新认定国家HUOJU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1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6、白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白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创业结构和经济转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2015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白山发【2015】8号),对新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10%。高新技术企业经向税务部门申请核准后,还可享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16年出台了《白山市引进和扶持高层次人创新创业优惠政策》白山办发[2016]24号,规定对新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户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扶持资金从地方财政中列支。已有施慧达药业、长白山药业等企业享受到了该政策。

2019年又出台了《关于全面落实降本减负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白山【2019】11号,文件规定“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2019年起,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贴支持。”政府用资金和政策引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

2020年白山市市委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力打造“一谷一城”建设新引擎的实施意见》白山办发【2020】11号,文件规定“对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奖励50万元”。一系列政策出台,激励企业科技投入,科技创新发展。

7、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8万

长春净月高新区:对于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计刘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于新认定成新人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长春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HUOJU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次认定成功,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已签订企业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10.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上述证明材料由中介机构在省网上传,申报企业无需上传,但在纸质申报材料中须附上。

三、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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