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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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县区(园区)分别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建立市、县区(园区)科技投入长效机制。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型城市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团队、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扶贫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科技型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等支持科技创新的各类活动。
二、积极支持科技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参照成长板和展示板奖励标准,市财政对完成股改并成功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非股改挂牌科技创新专板培育层和基础层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首次实现股权融资的再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参照主板奖励标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依法依规进行研发经费统计,每年对纳入研发经费统计且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一定经费奖励。
四、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区(园区)投入分别不超过10%。市在县区(园区)先行投入的基础上予以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市支持经费不超过250万元。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省对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评估情况,市、县区(园区)分别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市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对于市属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需地方配套的,由市财政给予全额配套支持。
五、市科技计划项目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重点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特色主导产业和其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署创新链条,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个科技创新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总额不超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50%。
六、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每项给予最低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按省奖励金额的1:1配套奖励,以上奖励资金市、县区(园区)各按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七、市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宿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支持。市政府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凡纳入市政府扶持的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优先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对省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市、县区(园区)各按省扶持资金的50%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继续给予支持。市政府授权宿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财政资金出资人,负责尽职调查、决策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具体事宜。
八、探索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市内高校院所在宿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市和科技成果转化地所在县区(园区)分别给予5%的补助,单项成果市补助金额可达50万元。对我市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宿州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市和技术成果转化地所在县区(园区)分别给予5%的补助,单项成果市补助金额可达5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高校院所与企业在宿州联合成立的,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市、县区(园区)各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获省绩效奖励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市、县区(园区)各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九、对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市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从市外整体迁到宿州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奖励。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市推荐上报的,市给予3万元申报材料补助费用。对首次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加强依法依规统计,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当年高新产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事项,县区(园区)按不低于市奖励资金的额度予以支持。
十、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县区(园区)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市再以相同比例予以补助。
十一、积极参加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力争到2020年进入省级创新型城市行列。支持各县区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型县(市),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县(市),市财政分别奖励县区财政100万元、50万元。
十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审、省审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十三、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市、县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十四、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市、县区(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十五、对我市牵头组建新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市、县区(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市、县区(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市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上述各项奖励县区(园区)按相同额度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县区(园区)按相同额度予以支持。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在宿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
十七、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市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县区(园区)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
十八、对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常规项目、重点项目、引进境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和引进境外人才等项目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十九、支持人才科技扶贫。根据需要,每年选派若干名市级科技特派员,为贫困县区提供人才支持和科技服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每人发放5000元补助。
二十、加强与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以下统称“大院大所”)合作。支持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研发机构,并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等各类活动,市和县区(园区)从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中对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及研发机构所开展的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等各类活动予以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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