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12
宝鸡市企业朋友们,小编今天整理了宝鸡市及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奖励以及申报条件要求,感兴趣的朋友快来看看吧!如果有宝鸡市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翔区、岐山县、扶风县、眉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企业想要申请孵化器的,可以联系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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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宝鸡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奖励
宝鸡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政策依据:《宝鸡市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高新区:对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10万、2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依据:《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宝鸡市及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1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咖啡厅、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8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2家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可适当放宽。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28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2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1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登记。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
8.孵化器拥有不低于6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投资、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定的业务联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
9.孵化器的正式运营时间一般应在12个月以上,并按市科技局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11. 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或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达到60%以上。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医药、农业、军民融合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可延长到36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8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20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主营项目(产品)的主要研究开发人员。
三、宝鸡市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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