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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2024年评定管理办法

202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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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长质量奖申报奖励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者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奖励5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在评定过程中发现的,撤销其评定资格,且下一届不接受其再次申报;对已经授奖的,市质强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追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下一届不接受其再次申报。

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质强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追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10年内不接受其再次申报。

武汉市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和公益活动5年以上;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卓越绩效模式应用推广成效突出,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

(四)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已获得许可、认证或者注册;

(五)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和品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执行国际、国内领先标准,质量管理理念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具有鲜明特色;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等责任事故,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行政处罚记录,在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情况等。

第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示范作用;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管理或者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者研究成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者方法,在提高本市相关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三)申报个人为单位负责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同时符合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四)近5年内无因相关违法、违纪行为被追究责任的不良记录,无被立案后尚未结案的情形,未因重大工作失误产生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第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间隔一届后,可再次申报。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不受此限。

评定程序

市长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申报、初审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和审议公示等程序。

市质强办组织资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综合评审组,开展具体评审工作。各评审组须由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申报。单位和个人自愿如实向所在区的区质强办、所隶属的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业协会提交申报相关材料。申报单位和个人对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初审推荐。各区质强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区、本部门和本协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不予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区质强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业协会向市质强办报送推荐名单、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

资格审查。市质强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受理名单。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资料评审。市质强办组织资料评审组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和评分结果,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现场评审。对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市质强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评分结果。

综合评价。市质强办根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得分情况,组织综合评审组形成综合得分和综合评价报告,组织合议讨论,提出市长质量奖单位奖和个人奖候选名单。

市长质量奖单位奖候选单位得分原则上不低于600分(总分1000分),个人奖候选个人得分原则上不低于80分(总分100分)。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从市长质量奖培育库中产生。

审议公示。市质强办将市长质量奖单位奖和个人奖候选名单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市质强委审议。市质强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拟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拟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由市质强办在媒体和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市质强办将通过公示的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强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事实、理由及其佐证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