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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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年宿州市埇桥区金融支持政策奖补政策:
101.实施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奖励对在境内首发上市企业奖励
(1)对在境内主板(含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区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股改,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80万元奖励。在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70万元奖励。在中国证监会实现辅导在审或提交注册后,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首发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给予企业上市工作团队50万元奖励。对于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前期未享受分阶段上市奖励资金的,待企业首发上市后,由区财政按照总体500万元的奖励补足。
(2)对在香港及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区财政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且募集资金全部投资我区的两个时间节点,由区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3)对外地(宿州区域之外)上市公司迁址我区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我区的企业,区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
102.实施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奖励对“新三板”和北交所上市挂牌企业奖励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实现挂牌和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区财政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股改并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80万元的奖励。对转板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继续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区财政再给予170万元奖励。对于企业完成北交所上市的,前期未享受分阶段奖励资金的,待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后,由区财政按照总体300万元的奖励补足。
103.实施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奖励对企业在省股交中心科创板挂牌的奖励
对在我区备案且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区财政根据挂牌层次给予不同的奖励。企业通过规范性股改即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区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非股改企业,区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对帮助我区企业实现省股交中心挂牌且完成股改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1万元奖励。(对已在省股交中心挂牌,本办法实施后完成股改的企业,参照本条款补齐奖励)。
104.实施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奖励对企业直接融资的奖励
(1)对非上市挂牌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且全部投资本区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2)对在新三板和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首次融资且全部投资本区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
(3)对新落户我区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区财政配资除外)合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基金实施投资一年后,区财政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25万元奖励。配套资金不作为劣后级。
105.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奖补
(1)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从区外整体迁到埇桥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奖励。
(2)对首次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3)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加强依法依规统计,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当年高新产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30% 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高新产值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106.支持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奖补
(1)省财政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 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上各项,在获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区一次性按3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2)省财政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按市奖励资金的30%予以配套支持。
(4)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07.支持省级创新载体建设奖补
对新获批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10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按省奖励资金的60%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按省奖励资金的60% 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审、省审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按省奖励资金的60%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林)业综合试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按省奖励资金的60%予以支持。
108.支持创新载体基地建设奖补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特色产业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09.支持引进高层次科技人员团队,鼓励创新创业奖补
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成熟并能在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形成销售收入的高层次科技人员团队在埇桥区创新创业,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对照市级高层次人员团队的等次,给予A级300万元、B级200万元、C级100万元支持。对省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级高层次科技人员团队,按省扶持资金的50%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继续给予支持。区政府授权宿州市埇桥区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区财政资金出资人,负责尽职调查、决策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具体事宜。
110.支持引进高层次科技人员团队,鼓励创新创业奖补
(1)对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每年给予生活补助20万元。
(2)对从境外引进博士以上学历,审核后每年给予生活补助15万元。博士研究生每年给予生活补助5万元。
(3)对区外引进的在我区规模以上企业从事研发或在关键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经科技部门和企业共同认定,给予项目实施期间每人2000元/月的生活补助。
111.科技特派员有关政策补助
根据需要,每年选派若干名区级科技特派员,为贫困村提供人员支持和科技服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每人发放5000元补助。对经备案的省级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奖励。
112.孵化器、众创空间奖补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2)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3)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区给予10万元奖励。
(4)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 家高新技术企业,区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
(5)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6)对落户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或团队,给予1万元的启动资金并给予孵化期内(不超过2年)使用面积租金30%的补贴。
(7)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引进创客创业项目,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每入驻一户给予科技企业孵
化器(众创空间)奖补2万元。
(8)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推荐入住创客创业项目参加国家、省、市创业大赛,按照大赛级别及获奖名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创客项目分别给予以下奖励:省部级及以上第一等次给予10万元,第二等次给予5万元,其他等次给予2万元奖励。对市厅级第一等次给予5万元,第二等次给予2万元,其他等次给予1万元奖励。
113.科技进步相关奖补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毎项给予最低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2)对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3)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4)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市专利奖的,区给予市级等额奖励。
114.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奖补
(1)对我区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实际支出2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按照2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鼓励企业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课题招标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的研发项目,技术合作经费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获省绩效奖励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区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4)成功登记省级科技成果,每一项奖励企业0.2万元。
成功完成技术合同登记,每一项奖励企业0.1万元。
115.高企保险投入补助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区财政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
116.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补助
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区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区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 给予租用单位补助。
117.研发经费投入奖补
依法依规进行研发经费投入统计。每年对纳入研发经费投入统计且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按3%M占比〈4%、4%W占比<5%、5%及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和区各按50%予以奖励。
118.项目补助
(1)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 60%,区财政给予不超过10%的研发投入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区支持经费不超过250万元。
(2)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按当年下拨经费到账额的10%比例予以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省对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评估情况,区财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区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
119.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补助
(1)对已在我区注册或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辅导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级推荐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材料费补助(材料费包括高企申报书和审计材料费用。科技服务机构不可向企业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每成功申报一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成功申报超过4家,每超过一家奖励2万元。
(2)帮助企业成功登记省级科技成果,每一项奖励科技服务机构0.1万元。
(3)帮助企业成功完成技术合同登记,每一项奖励科技服务机构0.2万元。
120.制造业企业设备购置补助
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3111”工程“3个10”项目,年度生产设备购置总额在200-300万元的,区按照不超过项目年度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奖补。
121.“安徽工业精品”认定奖补
对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区予以每个一次性奖补20万元。
122.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奖补
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区予以一次性奖补30万元。
123.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认定企业奖补
对认定的安徽省标准化示范企业,区予以一次性奖补30万元。
124.省级新产品认定奖补
对新认定省级新产品,区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125.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补
对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26.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绩效评价奖补
对已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和合格的企业,区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补。
127.专精特新企业和成长型小微企业奖补
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对省、市已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型小微企业,市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省、市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型小微企业,区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28.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奖补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在省给予每户一次性奖补24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
129.对新增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
(1)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有代理机构申请的给予代理机构每件0.3万元代理费资助。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可申请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
(2)专利权质押贷款费用资助标准:对于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埇桥区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予以资助,资助最高可达10万元。
130.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予以政策支持奖励
(1)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复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注册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申报管理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的中国驰名商标或地理标志认证项目,奖励项目不超过2个。
131.对区政府质量奖予以政策支持奖励
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10万元、提名奖5万元。
132.对标准化的资助和奖补
(1)标准制定、修订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定省级以上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标准化成果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排名前3位且排序最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获得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获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获省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奖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分3年兑现。对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给予奖补15万元,分3年兑现。
133.限上电商企业网络零售额奖励政策
支持培育限额以上电商企业,对实物商品年网上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增速超过20%限额以上电商企业,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1%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134.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补政策
(1)对本年度对新开业或限额以下成长为限额以上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企业(含大个体,下同),按本年度在流通环节所缴纳税收增量部分100%奖励给企业。
(2)对纳入联网直报系统满一年以上且年度零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2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以统计部门核准的数据为准),按本年度在流通环节所缴纳税收增量部分100%奖励给企业。
(3)对在库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月度平均零售额同比增加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限
额以上餐饮企业营业收入季度平均同比增加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生产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剥离销售业务,支持注册成立销售公司进行专业化营销,成功纳入限上统计的,除享受年度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5)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等建立统一结算系统,成立商贸公司,成功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全年入统销售总额达到1亿元的,除享受年度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内部企业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每新增一家奖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大型知名连锁企业,在埇桥区注册法人企业或由分公司转为子公
司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纳税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补。规模较大的,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补。
(7)对现有乡镇商业设施进行现代化改造,新建或改造一批商贸中心、超市,对新建或改造商业面积1000—3000平方米、3000—5000平方米、5000—10000平方米的限额以上连锁超市企业,分别给予单个门店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35.高层次人员奖励
对全职新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高层次人员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员”,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领先水平科学家、中国“两院”院士及发达国家院士等,经认定后视人员层次分别给予100万元-600万元生活补贴。积极推行“人员十项目十平合”引进模式,对为埇桥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顶尖人员,给予个人不超过200万元的生活补助,公司不超过500 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
136.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
对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受益财政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100%的奖励,每年每人不超过奖励30万元,享受期限为5年。
137.急需紧缺人员补贴
对我区重点产业企业引进的硕士、博士、副高级职称及其他符合埇桥区创新创业人员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员,可享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等保障政策。对通过项目合作方式从区外柔性引进人员的重点产业企业,按引进人员实付工薪30%给予一次性引才奖补,单个项目(人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人员按《埇桥区人员引进实施办法(试行)埇人员〔2019)5号)执行相应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对重点产业企业引进的非“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子安家补贴500元/月、生活补贴 200 元/月,享受期
限为5年。
二、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基础和显着的特色,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能力及成果转化成功经验。
(2)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3)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领导班子改革意识强、善于创新、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4)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工艺设备和分析、测试设备。
(5)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匹配套资金的能力,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6)产学研联系密切,与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申报该项目,企业主要是从团队、知识产权、研发基础设施设备条件、研发资金投入和产学研合作等方面进行材料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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