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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3/5/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支持企业引进培育高精尖缺人才,为加快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武汉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人才工作体系推动武汉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19〕2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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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千企万人”支持计划重点围绕我市“965”产业集群,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遴选1000家左右具有良好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企业,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10000名左右高精尖缺人才。

第三条“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企业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企业须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我市“965”产业集群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上年度研发投入或经济贡献在武汉地区排名靠前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年来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创新型企业,包括国家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和市级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瞪羚企业,融资能力强、市场估值高的独角兽企业等。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

(四)拥有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等各类研发平台的企业。

(五)以创新联盟、协同创新等方式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或产业化项目的企业,主要参考产业创新联合体、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

(六)其他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

根据以上申报条件,市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企业名录。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人才引育积分

第五条根据企业引进、培育人才工作实绩,采用积分制形式进行量化评价。

第六条人才引进积分标准

(一)每引进一名武汉英才战略科技人才或一名工资性年收入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倍以上的人才,积100分。

(二)每引进一名武汉英才产业领军人才(包含创新类人才和创业类人才)或一名工资性年收入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倍以上的人才,积50分。

(三)每引进一名高技能领军人才,积20分。

(四)每引进一名优秀青年人才或一名工资性年收入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以上的人才,积10分。

(五)每引进一名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高级技师,积8分。

(六)每引进一名博士后人才,积8分;每引进一名博士人才,积5分。

以上人才应为近两年内(具体时间以年度申报通知要求为准)由引进单位从武汉市外全职引进。其中,产业领军创业人才应为近5年内在我市首次创办科技型企业。武汉地区博士后人才出站或博士人才毕业后,首次在汉就业的,视为武汉市外全职引进。

第七条人才培育积分标准

(一)每培育一名人才获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华技能大奖等各类国家级人才称号、奖项的,积30分。

(二)每培育一名人才获得湖北省特级专家、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湖北工匠”等各类省级人才称号、奖项的,积20分。

(三)每培育一名人才获得武汉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专家、“武汉工匠”等各类市级人才称号、奖项的,积15分。

以上人才应与企业签订不少于3年正式工作合同,且人才称号和奖项为近两年内(具体时间以年度申报通知要求为准)获得。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报推荐。各区人社部门对照企业名录,组织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择优向市人社部门进行推荐。企业应真实准确填写、提供有关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赋分。市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积分标准对企业人才引育情况进行赋分。

(三)专家认定。组织相关产业领域专家、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等组成专家认定小组,对企业基本条件和引才育才赋分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研究确定入选企业最低积分总值,并从高到低排序,提出不超过50家“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企业名单。

(四)公示名单。将“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企业名单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发放补贴。由人社部门向“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企业发放补贴。

第五章补贴标准

第九条对达到最低积分总值的企业,按照积分总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给予企业相应人才引育补贴。对排名前10名的企业,给予50万补贴;排名11至20名的企业,给予20万补贴;排名21至50名的企业,给予10万补贴。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入选“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企业对补贴资金应单独建科目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管理使用,用于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承担,鼓励企业纳税所在区财政部门给予比例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强化监督机制,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补贴资金挪用等行为的,追回补贴资金,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取消企业入选及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原《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武人社发〔201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