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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创业工作的通知

2023/5/11

为深入落实《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唱响“我兴楚乡·创在武汉”返乡创业品牌,推进实现“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返乡

创业3万人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返乡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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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对返乡创业的界定

返乡创业,是指各类人员(年龄在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间)在取得武汉市任一区户籍后,外出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达6个月及以上,返回原武汉市户籍所在创办各类经营实体。原属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户籍的人员,返回上述任一区创业的,视同返乡创业。

二、调整返乡创业一次性补贴申报条件

返乡创业人员返乡后在我市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含返乡创业者本人)及以上且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可在登记注册5

年内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返乡创业人员本人须为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

负责人(经营者),且须与带动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明确落实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场租、水电费补贴政策

继续施行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场租、水电费补贴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资金来源和申请基本流程等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2020年度场租、水电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义武人社函〔2021164)执行(关于返乡创业的界定,以本文件的规定为准)。该项补贴按年度申报,当年申报上一年度的补贴,每一个返乡创业人员(或创办的经营实体)累计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个补贴年度内,不可同时享受孵化基地外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政策。